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房屋养老金制度、家族办公室趋势、开曼群岛信托法规、涉外婚姻财产规划、跨境遗产继承、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房屋买卖涉税、撤销离婚协议,具体如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回应房屋养老金制度
2024年8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房屋养老金制度作出回应:房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公共账户由政府负责建立,不增加个人负担。公共账户资金的筹集方式包括财政补助、土地出让金归集等,目的是建立稳定的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渠道。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
近日,研究机构德勤发布了《家族办公室洞察系列——全球版》。报告重点介绍了2024年家族办公室在投资、风险管理、人才招聘、继承规划等十大领域的关键趋势。报告指出,目前正处于一个重大的代际过渡阶段,41%的家庭预计将在未来10年内进行继承,这意味着几代人之间将转移数万亿美元的财富。继承计划已成为今年家办的首要任务。
2024年7月,开曼立法机构审议通过《2024年永续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法案”),根据新法案,传统的反永续规则被废止,即设立的开曼普通信托将不再受最长存续期150年的限制,而是可以无限期存续。新法案详细规定了其适用的时间段和范围,不仅取消了反永续规则,还赋予了向大法院申请豁免反永续规则的权利。内地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香港实行分别财产制,这导致两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存在显著差异。除了上述不同规定带来的风险,诉讼离婚与析产还可能面临着其他的困难,如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送达文书的困难、举证的繁琐程序以及裁判结果的执行等问题。文章针对涉外婚姻中财产规划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提前确定适用法律、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以及利用信托等金融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和促进家庭和谐。文章立足于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与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两类常见情形,从跨境继承的遗产范围确定、继承权归属确定与跨境继承的程序路径三个方面展开介绍,力图勾勒出香港与内地跨境遗产继承事务的基本框架。在实体法律问题方面,由于香港和内地关于继承的实体法律不相同,所以在跨境遗产继承事务中,面临着适用何地实体法律以确定遗产范围(尤其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遗产的部分)、继承权归属的问题。在程序法律问题方面,一般由财产所在地有权机关/机构行使继承事务管辖权。具体而言,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以及在香港金融机构账户的现金、证券以及其他动产的遗产继承事宜均由香港机关/机构按照香港法律处理,而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遗产继承事宜均由内地机关/机构依据内地法律处理。
(三)家族信托视角下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析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不可强制执行性作为制度基石,托举起了家族信托发挥着前述重要作用。在家族信托的背景下,面对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这一问题时,法院不仅会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合法性判断,更关键的是,法院会结合:(1)社会公序良俗(如保护未成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2)家族信托的目的(如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3)受益人特殊身份(如未成年人、老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是否有其他执行方式(如行为保全)以代替对家族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以及(5)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进而就“是否需要对家族信托受益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问题作出实质性判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衡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尊重公序良俗、遵循朴素的价值观,客观维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受益权得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而才能更好地守护家族信托制度背后所承载的庞杂功能与重要使命。个人买卖住房时,买方需要缴纳契税,税率由所购的房屋面积及持有的房产数量决定。目前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行为,免除了印花税的征收。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出售自己原有住房并在售出后一年内再次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先前因出售住房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获得退税优惠。对于卖方而言,需要根据房屋购买年限(即是否满5年)、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房屋所在地区等因素,判断卖方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成本。一般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其他关于房屋赠与、夫妻房产更名、离婚时财产分割以及利用搬迁补偿金购房的相关税费政策,可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五)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的法律要件及行使期限
近日,上海高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总第二十二批)参考性案例。上海二中院商事审判庭审理的海通国际金融产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诉宝威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案入选。裁判要点:在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的,法官通常根据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等方面作出认定。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为据;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而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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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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